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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2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四部委今日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胡雲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史衛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和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介紹《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胡雲騰就意見的制定背景、原則、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首先,意見的制定背景。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近年來出台了一系列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任務,對兒童工作提出了專門要求。但是,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仍然時有發生,近來媒體不斷報道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成為當前十分突出的社會問題,對此,中央領導高度關註,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為依法處理監護侵害行為,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監護照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征求了全國人大、國務院婦兒工委等多家中央單位的意見並得到大力支持,制定了本《意見》。《意見》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結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監護侵害後發現難、起訴難、審理難、安置難等實際問題,對有關未成年人監護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
  制定本《意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的重要舉措。《意見》的公佈施行,標志著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保護的協作配合方面又取得了新的進展,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的探索向更高層次邁進了一步,對於全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必將發揮重要作用,產生深遠影響。
  制定《意見》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一)堅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意見》在各項制度設計方面,都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身心特點並尊重未成年人意願。(二)堅持制度創新原則。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意見》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進行了前瞻性的設計,規定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的帶離制度,民政部門的臨時監護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程序和內容,當事人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的程序,以及檢察機關全面監督制度等。 (三)堅持撤銷監護人資格極為慎重的原則。《意見》列舉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七種嚴重情形,並規定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當事人在一年內還可以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目的就是儘量減少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數量,盡可能地維護親情,促使未成年人回歸家庭。(四)堅持部門間銜接配合原則。《意見》明確了公安、民政、檢察院、法院各部門的職責和工作銜接方式,推動建立了多部門分工明確、緊密銜接的工作機制。(五)堅持社會力量參與原則。《意見》在發現報告、調查評估、家庭教育輔導、提起訴訟、案件審理、回訪考察等方面,都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這項工作,光靠政法機關、行政機關努力還是不夠的,必須依靠人民群眾、依靠基層組織和社會團體組織。
  二是《意見》的主要內容。《意見》分為五個部分,共44條。第一部分為“一般規定”,規定了應當遵循的原則,定義了監護侵害行為,並對公安、民政、法院、檢察院的工作職責作出規定。
  第二部分為“報告和處置”,明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時的發現和舉報義務;對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出警處置工作提出具體要求,明確了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
  第三部分為“臨時安置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公安機關帶離的受侵害未成年人臨時安置工作作出規定,明確了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具體職責,包括會商制度、家庭監護的教育指導工作。同時,還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保全的規定,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受理、執行等作出規定。
  第四部分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規定訴訟主體資格、證據材料提供以及管轄法院。其中,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列舉了四類人員和單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第五部分為“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審理和判後安置”,規定法院審理程序、審理期限、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具體情形、另行指定監護人的要求以及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的條件。其中,恢復監護人資格的程序設置,目的是為了給父母改過自新的機會;規定法院在沒有合適人員和單位擔任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明確民政部門的兜底責任。  (原標題: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意見明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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